关于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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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几点建议

      实施和实施《细则》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内部,它涉及系统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或调整,需要大量的衔接工作。从外部来看,它涉及到大量特许零售商和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法律风险的高风险领域,需要认真对待。上述观点只是我的粗浅看法,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实施《细则》有所帮助。

      优化处理流程:除新申请外,其他可现场处理的申请应现场处理;延期申请被批准且登记事项未变更的,原许可证可以加盖延期印章。

      综上所述,结合近年来上级法律的变化和许可证管理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原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角度来看,需要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来实施和规范许可证管理。因此,《细则》的出台不仅符合上位法修订的需要,也符合解决和规范许可管理流程的实际需要。

      2.行政法规。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修正案涉及内容较多,涉及10多条条文,其中删除8条,修改4条。它涉及许多内容,如许可证类型和处理。

      “家庭成员”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事实上,“家庭成员”的定义相当模糊,不同法律之间的范围也非常不同。从烟草行政许可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关注哪里?如何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民法的“经营权”的角度来思考。我们规定可以在具有“家庭管理”性质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改变,但不能在具有“个人管理”性质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改变,是因为我们关心“家庭”的完整性。评判的标准是“家庭贡献”。手术使全家受益,债务由家庭分担。这是一个“经营权”和公民权利义务的统一问题。

      关于提交申请材料的问题,全国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要求,这与《细则》的立法精神不一致。

      严格执行四个通知,禁止网上销售无证卷烟;打击网上销售假烟;适应现代互联网世界;支持合法零售香烟;维护烟草专卖法规

      根据上级法律的修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和行业许可管理改革的需要,国家总局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的推出必将对下一步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和后续监管产生重要影响。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研究,做好衔接配套工作,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笔者就下一步如何实施《细则》谈几点粗浅的建议。

      1.法律层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简称《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修正案主要涉及烟草种植、收购与分配、烟草制品销售与运输、进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的9个项目。特别是,删除的第34条与许可证管理密切相关。

      简化申报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由5份申报材料调整为3份;零售许可证从4个改为3个;除新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材料由原来的5种调整为2种(变更需要相关证明材料)。

      5.烟草行业。近年来,特别是“罗城事件”后,国家行政机关更加重视许可证管理。先后在重庆等地开展了许可证管理试点工作。各省(市)也在各自辖区内进行了许可证审批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需要解决大量的实际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还需要国家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贯彻落实,解决问题,巩固改革成果。

      3.部门规章。基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版本。和一些实际问题,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被废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特别是在许可证类型、处理和后续监督方面。

      明确使用许可证的要求:许可证应在批准的地址操作,否则视为无证操作;不要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

      个体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和“个人企业”。因为《细则》只允许《细则》在“家族经营”个体企业的家庭成员之间“改变”。这要求我们确认个体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是“家族经营”还是“个人经营”。

      根据上级法律的修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和行业许可管理改革的需要,国家总局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的推出必将对下一步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和后续监管产生重要影响。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研究,做好衔接配套工作,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

      从实践角度来看,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构成形式”最简单,更有利于一线垄断人员和证件管理人员的操作和识别。同时,为保护持牌客户的利益,避免上述登记为“个人管理”和实际上为“家庭管理”的卷烟零售客户不允许变更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零售客户中进行宣传,建议零售客户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

      从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景出发,是准确把握立法初衷、正确落实要求的关键。《细则(试行)》的引入主要有五个层次的背景掌握:

      根据笔者对个体经营性质的卷烟零售商市场的抽查,其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构成形式”信息为“个人经营”,而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信息尚未找到。如果以营业执照的登记项目为准,就意味着这些卷烟零售商的执照不能在“家庭成员”之间变动。事实上,绝大多数从事卷烟零售的个体企业都是家族经营,以家族财产作为出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债务也由家族财产承担。这已经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完全符合“家族企业”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看,注册项目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矛盾。

      可以说,这一变化是《细则》的重大突破。为了正确应用和操作这一变更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防止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风险。有两个主要因素需要深入考虑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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