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过世,许可证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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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持证人过世,许可证需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A县零售户老张经营着一家卷烟零售店,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商店由儿子小张继承后进行经营。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要求小张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告知小张如果继续经营卷烟则申请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此外,小张要继续经营商店销售卷烟,则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后,再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经实地审查后,若符合法定条件,烟草部门应依法予以发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A县烟草专卖局对小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此,小张感觉注销后再申请太麻烦,就一直以忙得脱不开身为由,拒不办理注销申请。经多次宣传教育无效后,当地烟草专卖局对小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父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强制注销。

      所以,老张突发疾病死亡,其名下的许可证已经丧失了继续存续的条件,应当依法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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