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批发
乐清五人千里运中华烟倒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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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杭州12月1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岳思轩 乐清五人利用地域间中华香烟差价,从河南郑州千里贩烟到乐清获利。近日,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宣判倪某、郑某、陆某、程某、单某五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等刑罚。

      乐清人郑某,今年54岁,经营从郑州到乐清的长途车客运生意。2010年上半年,他了解到郑州地区的中华香烟每条价格要比乐清便宜七八元钱。一次回乐清,郑某和妻子妹夫倪某提起此事。倪某正巧在家无事可做,随即提出由郑某从郑州收购中华香烟,他负责在乐清销售,赚的钱大家平分。

      回到郑州后,郑某在多家烟酒店里收购了价值44.817万元的中华香烟。2010年8月21日,郑某在郑州通过浙通物流发往温州双屿客运中心佳快物流给陆某二件计164条中华牌硬盒卷烟,于2010年8月22日在温州双屿客运中心佳快物流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该中华牌卷烟164条均系真品。2010年9月10日,郑某通过程某、单某驾驶的长途汽车将100条中华牌硬盒卷烟从郑州运输到乐清,交给倪某、陆某销售。2010年9月12日,郑某将中华牌硬盒卷烟115条、中华牌软盒卷烟95条,再次通过程某、单某驾驶长途汽车运输到乐清,后倪某在提取香烟过程中被乐清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中华牌卷烟210条均系真品。

      郑某、陆某于2010年12月20日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2011年9月19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倪某、郑某、陆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程某、单某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郑某、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程某、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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