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代理非法制造“茅台”、“芙蓉王”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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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镭友实业有限公司、肖若宽、张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刑(知)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自2011年3月始,被告单位上海镭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友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若宽在上海市共康路公司厂房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组织员工生产假冒烟酒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被告人张勇明知是伪造标识仍积极参与,共计非法制造假冒“茅台”、“芙蓉王”注册商标的标识167,450件,其中印有“茅台”图文的标识90,800件、印有“芙蓉王”文字的标识76,650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二名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镭友公司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肖若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勇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对被告单位镭友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肖若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查获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工具等均予以没收。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制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烟酒类注册商标——茅台、芙蓉王的刑事犯罪案件。本案被告单位、二名被告人非法印制两种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受到严惩。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活动,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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