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香烟未取得烟草经营资质网售电子烟判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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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牟文洁

      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高达14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11月,刘某通过朋友接触到了电子烟,“敏锐”的他从中察觉到了商机。刘某想起之前去日本旅游时认识的导游,便委托他们帮忙代购,每条电子烟进价为320元左右,自己通过转卖获取利润。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大量IQOS电子烟(烟弹),后在昌平区回龙观镇的暂住地,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向张某出售,销售金额为14万余元。2019年3月,昌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刘某的暂住地将其查获,并现场起获3条电子烟,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积极上交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如今,电子烟已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IQOS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非法销售电子烟。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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